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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两会感悟

时间:2022-05-24 21:46:1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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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国两会感悟

2022全国两会感悟4篇

第1篇: 2022全国两会感悟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斗争,在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爱国人士共同创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又称“新政协”,以别于1946年1月召开的“旧政协”。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在重庆谈判,决定为组诸新政府而召开政治协商会议。1946年1月10日,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参加这次会议的有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青年党和社会贤达五个方面。同年11月,国民党撕毁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单方面宣布召开“国民大会”,遂使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解体。

    1948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的口号,提出召开新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无党派民主人士及国外华侨积极响应,参加筹备新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1月30日,北平宣布和平解放。6月15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在北平开幕,参加会议的有23个单位的代表共134人。9月17日,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正式决定将新政治协商会议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举行,宣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有46个单位的代表共662人。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三个为新中国奠基的历史性文件。会议还通过了关于国旗、国歌、国都、纪年等项决议,会议选举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重任,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揭开了新中国历史的第一页。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至此,作为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圆满完成其历史使命而载入史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交往活动中继续发挥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作用,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立了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等9个专门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政协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修改宪法;
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
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央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监督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决定特赦;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
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2篇: 2022全国两会感悟

2020年是极为不平凡的一年,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我们措不 及防,党员干部纷纷奔赴抗疫一线,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他 们的英勇事迹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幸好历经长时间的奋战,在盛夏 的五月期间,全国两会终于在全国人民的美好寄托下胜利召开!

而今年的两会对于大家来说却不简单,它不仅是未来社会发展 的新方向,也是民生事业发展的指引者。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 时也是实现脱贫攻坚的决胜之年的背景下,全国各地的代表委员都 带着什么而来?又凝聚起怎样的力量呢?

代表委员带着抗击疫情的成果而来,凝聚勇往直前的力量--急群 众所急,解群众之忧,一直是广大党员干部们的初心和使命。在新 型肺炎面前,他们发挥了先锋示范的作用,在危难之际挺身而出, 为打羸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了积极贡献。有他们在,人民群众也放 心了。

代表委员带着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而来,凝聚攻坚克难的力 量--经历了大战大考的中国人民,疫情防控“下半场”怎么打,每个 人心中都似乎有了答案。越是困难的时候,越是要抓紧各项防控工 作,千万不能因疫情形势积极向好而放松警惕,而导致疫情再次祸 害人间。同时重点做好复工复产工作,不让疫情影响社会的发展, 才能稳住经济社会大局。

代表委员带着参政议政的职责使命而来,凝聚开创未来的力量-- 今年还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在一代代共产党人的共同努 力下,今天我们已经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可我们不能永远止步不前, 欲取得新的成绩,要不囿于过去,不畏惧将来。让我们以两会为令, 拿出“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意志来展现中国的新风貌。

第3篇: 2022全国两会感悟

学习两会精神感悟

2020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我们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2020年也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打好脱贫攻坚战是十九大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对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我们必须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打赢脱贫攻坚战,人才技术是“武器”。脱贫攻坚离不开人才技术的支持,“授人以渔,不如授人以渔”,扶贫干部要教会贫困群众能够谋生的技术和手段,引导其自力更生,才能从根本上摆脱贫困,实现长远发展。

我们在决胜的关键时刻,越不能放松自己,越是要一鼓作气冲刺,完成伟大的任务,这是责任、是使命、更是光荣。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我们要树牢“四个意识”,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埋头苦干,打好这场检验作风的硬仗。

第4篇: 2022全国两会感悟

2019 两会学习两会热点二
刚刚过去的 2018 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
40 周年。省长易炼红 1 月 27 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 的坚强领导下,我们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 九大精神, 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 坚持稳中 求进工作总基调, 贯彻新发展理念, 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为主线,按照 “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 民”工作方针,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优生态、惠民生、防风险各 项工作,较好完成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
2019 年是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省长易炼红 在报告中对 2019 年政府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涉及九个方面主要工作。
热点一:创新引领
围绕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注重利用技术创新和规模效应形成新的竞争优 势,加快构建具有江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重塑江西制造辉煌。

扩大科技创 新供给,加快构建 “一廊两区五城多点 ”创新区域体系,力争新增 15 家国家级众 创空间、 20 家科技协同创新体。推动制造业整体跃升,全面实施 “2+6+N”产业跨 越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强化开发区平台支撑,力争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突破 3 万亿元。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000 家、省级 “专精特新 ” 中小企业 300 家、10 家左右上市公司。
热点二:改革攻坚
强化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 紧扣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 坚定不移推动市场化 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大 “放管服 ”改革力度,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深 化“一次不跑 ”只“跑一次 ”改革,加快推进 “一网通办 ”。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加快 国有企业 “双百行动 ”综合改革等,健全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机 制。加快建设 “信用江西 ”,建成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用好 “法媒银 ”失 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热点三:开放合作
持续增强开放合作的紧密性, 进一步提升开放能级与合作层次, 构建全面开 放新格局。加强全方位省际合作,积极 “南下”东“进”,主动 “北上”西“出”。扩大 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入开展招大引强 “三百工程”,积极参与 “一带一路”建设,支 持江西制造、产品、技术和品牌 “走出去 ”。提升多功能开放平台,大力开展 “三 请三回 ”和“三企 ”入赣,扩大江西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海内外客商到江 西投资兴业、大展宏图、尽展雄风。
热点四:区域发展
按照“一圈引领、两轴驱动、三区协同 ”要求,加快构建层次清晰、 各显优势、 融合互动的区域发展新格局。高标准提升 “引领圈 ”,编制大南昌都市圈 “1+5发” 展规划,出台支持大南昌都市圈发展的政策措施。高起点打造 “驱动轴 ”,编制高 铁经济带发展规划, 加快建设京九高铁沿线电子信息、 新材料产业带和沪昆高铁 沿线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产业带。高水平建设 “协同区 ”,争取国家出台完 善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政策措施, 深入推进赣东北开放合作, 加快 推进赣西转型升级。
热点五:城乡繁荣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全面实施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 三年行动,促进城乡融合互动、一体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 施农业结构调整 “九大工程 ”和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持续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深入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

纵深推进农业农村改革, 巩固和完善农村 基本经营制度。

大力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全面实施城市治脏、 治乱、治堵等 “八 大行动 ”,以改促建上档次、以管促优出精品、以文铸魂提品位,实现 “一年有提 升、两年上台阶、三年进一流 ”。
热点六:社会事业
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 加快补短板、 强弱项, 推动社 会事业全面进步。

坚持教育优先发展, 深入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高中 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 “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2.0 ”。
推进健康江西建设,逐 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和覆盖所有县(市、区)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实施全 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建设文化和旅游强省,围绕庆祝新中国成立 70 周年,开 展创作、演出、展览、宣传等活动,加强文创衍生产品开发和交易,提升优质旅 游、全域旅游发展水平。
热点七:改善民生
筹集财政性资金约 1800亿元,办好 51 件民生实事。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 战,深入实施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着力提高脱贫质量。切实抓好稳就业工作,实 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织密扎牢社会保障网,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提高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 基本医保和低保等补助标准。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以深入开 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引领, 完善立体化、 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切实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力以赴打好三大攻坚战, 发展步伐更为坚实, 接续开展春季攻势、 夏季整 改、秋冬会战,扎实推进 “十大扶贫工程 ”,千方百计推动转型创新,经济运行更 趋稳健,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体制机制更具活力, “一圈引领、两轴驱动、 三区协同 ”区域发展战略全面实施,大南昌都市圈建设扎实推进,持之以恒保障 和改善民生,群众福祉更多增进,坚持不懈加强自身建设,政府效能更快提升, 开展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建设,坚决纠正 “怕、慢、 假、庸、散”等作风顽疾,大力倡导 “事事马上办、人人钉钉子、个个敢担当 ”和“不 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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